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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职场中,经常能遇到这种情况:公司突然调动员工工作地点,如果员工不服从调动,未按时到新地点报到,公司多会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调动,也似乎成为不少公司逼迫员工离职的手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所以,如果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地点有明确约定,变更工作地点就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由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才可以进行变动,并不能由公司"一手遮天"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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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凭宽泛约定随意而为行不通
来源期刊 当代工人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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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0,(20) 所属期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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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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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工人
半月刊
1003-8051
21-1009/C
16开
辽宁省沈阳市
8-125
198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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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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