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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东省工信厅、省公安厅和省卫健委近期下发《关于加强食盐专营管理确保食盐安全的通告》(下称“通告”),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规范食盐市场秩序,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通告,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书、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书的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食盐定点许可规定的范围(全国或全省)内销售.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要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购销凭证保存2年以上备查.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盐,严禁将非食用盐或者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使用.食品加工以及餐饮服务、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盐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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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山东: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期刊 中国食品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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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0,(15) 所属期刊栏目 环球动态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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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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