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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确立了我国算法自动化决策治理的基本框架,为平台自动化决策的设计部署、运行与结果输出划定了合法边界。平台作为最重要的自动化决策的主体,须承担事前风险预防义务、事中安全运行义务与事后的相关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将平台算法治理时点前移,治理手段升级,相关义务增加,初步确立了算法问责制的基本框架,然而,仍须将平台责任的设置直接指向其底层技术逻辑——算法,算法设计运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评估标准扩张至需对公民权利与公共利益无不利影响。此外,需建立平台算法的多元治理体系与层次明晰的平台算法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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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的平台算法问责制及其完善
来源期刊 经贸法律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平台责任 算法自动化决策 算法问责制 算法责任
年,卷(期) jmflpl_202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6-46
页数 11页 分类号 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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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责任
算法自动化决策
算法问责制
算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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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法律评论
双月刊
2096-6180
10-1579/D
大16开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
80-834
201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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