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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批示一直以内部行为的方式存在,是行政权运行过程中的重要方式。按照传统理论,行政批示应是不可诉的,但在实践中是以是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而不是仅仅依照内部行政行为来判定是否可诉。同时,“个案批示”作为行政批示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应当具有可诉性。总体上,当前从行政法视角探究行政批示的研究较为欠缺,本文在界定行政批示内涵的基础上,对其可诉性进行深入探究,并进一步讨论了行政批示的规范性问题。本文认为,为规范行政批示,应当健全行政问责制度、规范其程序和形式,公开其内容,同时,建立对个案批示的一并审查制度,既要告对外发生效力的处罚决定,也要告内部的批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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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行政批示的类型化及规范
来源期刊 法学(汉斯)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行政批示 可诉性 个案批示 一并审查
年,卷(期) 202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4-58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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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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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批示
可诉性
个案批示
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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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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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9-7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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