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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产品销售商承担适当性义务需以信赖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认定要素应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对于主观要素的忽视是导致高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原因,可采用木桶短板管理理论进行合理评估。对于金融产品风险等级的确定,司法审判中穿透式认定的做法或有违“尊重专长”原则,通过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进行重新评估不失为一种解决思路。《九民纪要》首次规定了销售商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规则,将金融产品销售商与发行人列为连带责任主体,皆体现了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理念,将《民法总则》第167条作为销售商和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会因金融消费者无法有效举证而使该条款难以发挥作用,建议将销售商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修订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在销售商的过错责任及损失分摊问题上,应形成确定且具操作性的认定规则,以消除判决结果的随意性,对此判例法的过错考量因素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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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金融产品销售商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来源期刊 财经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投资者适当性 风险承受能力 金融消费者
年,卷(期) 202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34-145
页数 12页 分类号 D92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何颖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14 19 1.0 4.0
2 阮少凯 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 2 2 1.0 1.0
传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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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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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投资者适当性
风险承受能力
金融消费者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财经法学
双月刊
2095-9206
10-1281/D
大16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中央财经大学法
201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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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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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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