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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 我和老李属于再婚家庭,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我们住在老李单位的公房.2012年,老李单位进行房改,我和老李决定共同购买位于市区的一套房改房,并办理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老李名下.因为是老李的房改房,所以我和老李书面约定,此房产所有权归老李,但我有永久居住权,任何人不得干预,并在相关机构进行了登记.今年我和老李因感情不和离婚,老李要求我搬出该房.我是否还享有在该房屋居住的权利? 答: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你和老李采用书面约定的方式来设立居住权,并作了相关登记,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即使离婚后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老李,但你依约定对该房屋拥有合法居住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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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离婚了,还享有居住权吗
来源期刊 伴侣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21,(3) 所属期刊栏目 婚恋法律在线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3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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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
月刊
1003-4935
65-1052/C
16开
乌鲁木齐金银路82号
58-9
198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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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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