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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 我的挚友陆某及他的妻子在一起事故中双双身亡,留下一个刚满14周岁的孩子晓伟.晓伟生活自理能力较差,为了使晓伟得到关爱和照顾,我和妻子想收养晓伟,但有人说我们已有一个孩子,不能再收养子女,还说法律不允许收养年龄偏大的孩子.请问,民法典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 有子女者可再收养一名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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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化可的松
儿童
分布
尿液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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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有子女者可否再收养14周岁的孩子
来源期刊 伴侣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21,(3) 所属期刊栏目 婚恋法律在线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3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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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
月刊
1003-4935
65-1052/C
16开
乌鲁木齐金银路82号
58-9
198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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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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