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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购进的货物及其投入生产的在产品和生产完工的产成品发生自然灾害损失,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由国家承担,还是由企业承担?从设计增值税的原理看,由于这种损失导致企业不能对外销售商品或产品,不能产生销项税额,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企业应承担自然灾害损失项目的增值税.但是,自然灾害损失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不是企业纳税人没有尽到"保全货物"义务造成的损失,其增值税不应该由企业纳税人承担.国家正是考虑到这一"不可抗力因素",让自然灾害损失的增值税由国家承担.然而,在会计实际工作中,多数企业对此不进行会计处理.本文就此提出不同看法供同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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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自然灾害损失的增值税是否进行账务处理?
来源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21,(2) 所属期刊栏目 案例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4-126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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