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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两者规定并不相同.一是前者采用的是“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后者采用的是“未按时足额缴纳”;二是前者责令限期缴纳的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后者则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三是前者规定滞纳金是以“逾期仍不缴纳”为前提的,后者则不存在这一问题;四是滞纳金标准不同,前者是按日千分之二,后者是按日万分之五.在实际执行中应以谁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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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适用依据
来源期刊 中国社会保障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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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1,(2) 所属期刊栏目 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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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
月刊
1008-4304
11-4024/F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大厦B座2层
199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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