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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产保险保单特别约定保险人对投保人付清保费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其本质是将投保人支付保费的时点确定为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的起算点,使得双方权利义务在未付保费之前处于悬置状态,不发生任何损益.保险期间届满后,该期间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业已成为确凿无疑的事实,保险人此时以投保人足额补交保费为前提同意对保险期间内所发生事故核赔并据此向投保人诉追保费,与前述免责条款约定不符且有违保险合同的射幸本质.如果保险人未在保险期间内实际负担任何风险,其向投保人诉追保费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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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财产保险合同中付费前事故免责条款的法律探析
来源期刊 法制博览 学科
关键词 保费 保险责任期间 射幸
年,卷(期) 2021,(11) 所属期刊栏目 司法理论与实践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3-115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2095-4379.2021.1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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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法制博览
旬刊
2095-4379
14-1188/D
大16开
山西省太原市
22-80
198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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