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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服务方: 传播与版权       
摘要: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7条是视听作品分类的重要依据,该条中的权利归属规则是确定视听作品分类标准的重要参考,其对视听作品采取以作品表现形式的定义方式,凡符合连续动感画面的作品均可纳入视听作品的范畴,在此基础上若满足固定性要件、连续动感画面、观者对画面有无较大贡献三个方面可界定为电影和电视剧作品,通过对电影和电视剧作品的概念限定,采取兜底的方式来界定其他视听作品,有利于增强视听作品的适应性,且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整体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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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数字时代我国视听作品的分类标准探析
来源期刊 传播与版权 学科
关键词 著作权法 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 其他视听作品 分类标准
年,卷(期) 2022,(12) 所属期刊栏目 版权管理与立法保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9-121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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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著作权法
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
其他视听作品
分类标准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传播与版权
月刊
1674-473/X
45-1390/G2
大16开
2013-01-0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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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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