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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在给予我们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人工智能的发展对现有著作权法产生了冲击,若想解决其衍生的问题,则必须先厘清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中所讨论的主体.只有讨论清楚之后,才可以更好地梳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及后续的责任归置等问题.按照人工智能等级的划分,应将弱人工智能比作客体,强人工智能有限度作为法律主体,超强人工智能可以参照国外已经成熟的案例,使其拥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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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人工智能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
来源期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著作权法 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 生成物
年,卷(期) 2022,(1) 所属期刊栏目 民商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8-92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13.4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8-7966.202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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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人工智能
著作权法
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
生成物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双月刊
1008-7966
23-1457/D
大16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25号
199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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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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