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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将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往猪肉里注水、添加"瘦肉精"、生产销售"毒奶粉"、利用保健品诈骗老年人等犯罪的定罪处罚作出了规定,通过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织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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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保健品坑老"从重处罚两高联合发布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来源期刊 中国质量万里行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22,(2) 所属期刊栏目 监管动态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0-71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5-149X.2022.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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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万里行
月刊
1005-149X
11-3114/F
大16开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80-166
199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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