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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8日,某公司将其承包的某水电站路面修复工程劳务分包给自然人钱某,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施工安全协议》《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书》.2017年6月23日,钱某叫邓某到该工程项目做工,双方约定:邓某工资为每天 220 元,由钱某发放,做工过程中邓某受钱某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2017年8月24日9时许,邓某在进行基础清理时因路面爆破而受伤.2018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邓某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4月25日,邓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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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关于亟待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的几点思考
工伤保险
统筹层次
社会公平
基金结余量
单位的证人主体资格质疑
证人
自然人
单位
废弃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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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违法分包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期刊 四川劳动保障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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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2,(1) 所属期刊栏目 法眼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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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劳动保障
月刊
1006-0480
51-1655/D
大16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54号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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