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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我国《民法通则》将公民个人合伙经营称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经营称为联营(合伙型联营)。在《民法通则》这些规定的基础上,《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又规定了私营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与个人合伙相比,私营合伙企业稳定性较强、规模较大,设立合伙型私营企业,须依《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规定建立相应的组织与机构,接受严于个人合伙的管理与监督。我国法规的这些规定,表明私营合伙企业是一种团体性较强的组织,因而其法律地位也应有别予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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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我国现阶段合伙型私营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
来源期刊 学术评论 学科 社会科学
关键词 合伙企业 个人合伙 民事主体地位 我国现阶段 民法通则 暂行条例 法律地位 合伙型联营 法人合伙 企业组织形式
年,卷(期) 1991,(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4-47
页数 4页 分类号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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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合伙企业
个人合伙
民事主体地位
我国现阶段
民法通则
暂行条例
法律地位
合伙型联营
法人合伙
企业组织形式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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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学术评论
双月刊
35-1313/C
16开
福州市柳河路18号
34-85
198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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