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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还明确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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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小议混合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来源期刊 浙江财税与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混合销售行为 应交增值税 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货物 产品销售收入 应税劳务 运输业务 小议 销项税额 个体经营者
年,卷(期) zjcsyhj_1995,(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6-4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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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明烨 20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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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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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混合销售行为
应交增值税
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货物
产品销售收入
应税劳务
运输业务
小议
销项税额
个体经营者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浙江财税与会计
月刊
1008-4452
33-1054/F
16开
浙江杭州环城西路37号
198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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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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