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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枣阳市木材工业公司与本公司职工向某(被告)于1993年12月25日签订木材工业公司石材厂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从1993年12月25日到1994年12月25日。承包方式为一人负责、集体承包。发包方给承包方提供资金3万元(实际上是以当时的市场价格的库存成品矾石和原公司的4千余元的债权计3万2千余元作为流动资金),承包方按月息2分向发包方上交纳利润2万元,每季度5千元。发包方在承包期内发生的电费、电话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工商税收、职工工资、福利、养老保险、统筹金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在合同履行期内,因石材厂靠近生产生活区,粉尘污染大,影响附近群众正常生活和企业的正常生产。为此,常发生推院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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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情势变更原则在诉讼代理中的运用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情势变更原则 诉讼代理 发包方 合同履行 承包方 搬迁费 木材工业 原法定代表人 枣阳市 石材厂
年,卷(期) lssj_1996,(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22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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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情势变更原则
诉讼代理
发包方
合同履行
承包方
搬迁费
木材工业
原法定代表人
枣阳市
石材厂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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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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