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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法律对下列股份、股票在转让时间、转让主体、转让程序和转让目的上均有限制,故不得设定质押或设定质押时有限制:1、发起人股:《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股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3、国有股:《公司法》第148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6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转让国有股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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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如何办理股份、股票质押?
来源期刊 金融经济(银川)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股票质押 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上市 外资股 国有股权管理 不得转让 《公司法》 书面质押合同 质权人 《担保法》
年,卷(期) 1997,(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5-35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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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股票质押
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上市
外资股
国有股权管理
不得转让
《公司法》
书面质押合同
质权人
《担保法》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金融经济(银川)
双月刊
银川市解放西路95号
出版文献量(篇)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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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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