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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在现代社会,人格和身份已独立地作为民法的保护对象,精神利益已受到越来越多的立法者的重视,于是德国民法典便开始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然而其规定却十分简要,仅体现在其第847条及第823、824条。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视精神损害赔偿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与社会主义道德不可相容,惟恐有将人格商品化之嫌,基本上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而规定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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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建立完善的精神损赔偿制度
来源期刊 研究生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法 人格权 精神损害赔偿 立法完善 赔偿金额
年,卷(期) yjsfx_2000,(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37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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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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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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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法学
双月刊
16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
198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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