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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香港税务条例》赋予香港税务局广泛的税务调查权力,尤其对拖欠税款的处理规定的权力范围更是广泛。如果纳税人拖欠税款,税务局可以要求以下人土把他们欲给予纳税人的款项交缴税务局:1.欠纳税人的款项而欲偿还该债项;2.代纳税人收藏的款项;3.可代任何人士收藏的款项用来交与纳税人的。上述人士通常是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欠债人,从以上规定看出,香港税务局对拖欠税款的处理措施是比较严密的,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税款的应收尽收,防止拖欠税款行为的发生和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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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从香港特区对拖欠税款的处理看我国征管法的完善
来源期刊 重庆税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香港 税款拖欠 对策 内地税收征收管理法
年,卷(期) 2001,(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5-16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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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税款拖欠
对策
内地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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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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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红锦大道63号(市国税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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