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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教养的收容对象是劳动教养立法中必然要涉及的问题之一.目前,劳动教养的收容对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约有20种.①现在,理论界普遍认为,现行劳动教养的收容对象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严重滞后,必须予以调整和修改.为此,许多专家、学者及基层工作人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其中的一些意见和主张很有见地,限于篇幅,本文不再一一引述.在这些关于劳动教养收容对象的建议中,有一种趋向,即劳动教养的收容对象均为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不需要或者免于刑罚处罚的人,笔者赞同上述观点.同时,笔者认为,在即将制订的劳动教养法中,劳动教养的收容对象应当增加一类人,即被判处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的初犯或者偶犯(以下简称短刑初偶犯).换句话说,也就是短刑初偶犯应送往劳动教养场所收容、管理和教育改造.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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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劳动教养收容对象应含短刑初偶犯
来源期刊 犯罪与改造研究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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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1,(7) 所属期刊栏目 劳教论坛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25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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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犯罪与改造研究
月刊
11-2435/D
16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198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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