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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第287号令颁布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在该条例第四十六条同时还规定:“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因而,在利润表中采用费用性质法对费用进行分类列示是一种法定要求。但从2001年中报公布的情况来看,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仍采用费用功能法。究其原因,一方面,固然有对该条例该项规定未予以足够重视,或者受习惯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就可能是对费用性质法理解不透,操作比较困难,而选其次。本文拟对两种方法作一简要比较,并着重评述费用性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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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费用性质法和费用功能法的比较分析
来源期刊 重庆财会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法理 条例 规定 颁布 施行 应当 国务院 中国 要求 情况
年,卷(期) 2002,(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7-38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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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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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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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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