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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兵役法>规定:"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这对于储备雄厚的后备兵员,为应付高技术局部战争做好充分的人力动员准备是非常必要的.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特色.但是,从时代的发展、高技术局部战争对后备力量的需求和人才成长的周期规律来看,应改变以往民兵组织建设按人口分布普遍编组、单纯追求数量规模的做法,在坚持普遍民兵制的基础上,提高民兵队伍的科技含量,增强民兵科技参战、科技支前、科技保障能力.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要从法律保障上赋予原来关于民兵年龄的这一硬性规定以适度的灵活性,适当放宽民兵专业技术兵的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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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适当放宽专业技术兵年龄限制
来源期刊 中国民兵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03,(4) 所属期刊栏目 我为《民兵法》献一计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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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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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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