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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对非婚生育的子女,也做了处罚规定。不过,符合结婚条件而没办结婚登记的,和不符合结婚条件的重婚者等生育的“私生子”,缴纳比例不同。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没有办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要按规定基数的1/4缴社会抚养费。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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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天津生“私生子”须缴社会抚养费
来源期刊 黑龙江劳动保障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结婚条件 结婚登记 重婚 处罚规定 社会抚养费 合法 非婚生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 子女
年,卷(期) 2003,(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2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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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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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条件
结婚登记
重婚
处罚规定
社会抚养费
合法
非婚生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
子女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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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月刊
2095-168X
23-1574/F
出版文献量(篇)
1209
总下载数(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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