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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问题,我国台湾地区以"子女利益"为唯一和根本的原则,而大陆地区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却包含了三项原则,不完全考虑子女的利益.而且,台湾地区从父母和子女两方面确定了多项要素作为确定子女直接抚养人的具体标准,有助于实现子女的最佳利益,大陆地区的司法解释则失之于简单,难免出现法院的恣意裁量.本文认为,我国立法应明确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唯一原则,并参考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从子女的性别、健康情形、人格发展的需要等多要素出发来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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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标准--海峡两岸立法及司法之比较
来源期刊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离婚 直接抚养人 未成年子女 子女利益
年,卷(期) 2005,(5) 所属期刊栏目 法学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4-48,51
页数 6页 分类号 D9
字数 6543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9-4768.2005.0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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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离婚
直接抚养人
未成年子女
子女利益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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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季刊
1009-4768
35-1229/F
大16开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上街镇溪源宫路2号
198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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