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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国情,死刑制度还必须继续实施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但是,必须坚持"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第一次"严打"期间,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将"五类治安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给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实践证明弊多利少,建议尽快废止.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法直接判决死刑的案件,也应当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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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死刑核准权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来源期刊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死刑核准权 五类治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程序
年,卷(期) 2005,(1) 所属期刊栏目 哲学·政治·法律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0-61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16
字数 2393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672-920X.2005.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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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死刑核准权
五类治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程序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应用型高等教育研究
季刊
1672-920X
34-1326/G4
16开
安徽省合肥市锦绣大道99号
201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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