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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宪法解释史上,关于宪法解释主体大致存在两种理论之争:一种是民主理论,另一种是自由宪政理论,前者主张由人民自己解释宪法,后者主张由独立司法的法院对此进行解释。两种理论在实践中皆有模式的载体,但是,如果站在中立与客观、理性与智识的立场上视之,则会发现:作为宪法解释的主体,司法者比立法者更胜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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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宪法解释主体论
来源期刊 社会观察 学科 社会科学
关键词 宪法解释 司法者 宪政理论 立法者 法院 人民 主体论 模式 实践 立场
年,卷(期) shkxwz,(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0
页数 1页 分类号 C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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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进学 山东大学法学院 36 851 14.0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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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社会科学文摘
月刊
2096-1979
31-2120/C
大16开
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328室
4-918
2003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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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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