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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之间传递信息除了传统的通讯方式(电报、书信、传真)以外,近年来又出现了一种高效、便捷和经济的高科技通讯方式“电子邮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七种证据,对于“电子邮件”是否能成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是当前值得探讨的问题。所谓“电子邮件”是一种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互传信息的数字化通讯方式,它传送的可以是文本,也可以是图片、声音等,其特点是快速、便捷、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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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电子邮件成为刑事证据种类的可行性
来源期刊 内蒙古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电子邮件 刑事证据 证据种类 《刑事诉讼法》 中国
年,卷(期) 2005,(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2-33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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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电子邮件
刑事证据
证据种类
《刑事诉讼法》
中国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内蒙古检察
双月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61号
出版文献量(篇)
1389
总下载数(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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