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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各类税款的滞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对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如果发生滞纳行为,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我省则缺少明确的规定。从现在的基层操作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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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未按期缴纳教育费附加也应加收滞纳金
来源期刊 湖南地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教育费附加 限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滞纳金 滞纳税款 税务机关 《征管法》 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年,卷(期) 2005,(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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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教育费附加
限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滞纳金
滞纳税款
税务机关
《征管法》
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湖南地税
双月刊
1008-0988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路181号省地税局
出版文献量(篇)
2125
总下载数(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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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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