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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应采取的形式及应包含的内容。可以说是从正面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了限制。本文拟就对第16条的规定进行分析,指出其规定缺乏弹性,不符合实践的需要,不利于我国仲裁事业尤其是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应予以适当修改。同时,文章对我国学者拟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建议修改稿中的相关规定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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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评析
来源期刊 中国科教博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仲裁协议 有效性 其他书面方式
年,卷(期) 2005,(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33-135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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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佘俊 1 0 0.0 0.0
2 覃华炜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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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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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仲裁协议
有效性
其他书面方式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科教博览
月刊
1811-8755
51-1364/N
成都市中和朝阳路343号
出版文献量(篇)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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