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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已于2006年2月28日发布,并将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定外,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2)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3)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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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提高海事赔偿限额修正案获通过
海事赔偿
赔偿限额
责任限制
修正案
议定书
公约
委员会
IMO
民用航空运输中承运人侵权责任研究
承运人
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
赔偿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海商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船舶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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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内航班提高赔偿责任限额——《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发布
来源期刊 中国民用航空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06,(3) 所属期刊栏目 专稿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6-17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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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
月刊
1009-8739
11-4604/D
大16开
北京市朝阳区光熙门北里甲31号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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