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比较香港与内地判决书的异同,对两地两个各有一百万字的判决书语料库进行对比分析.香港的判决书语料库共有400份判决书,合计1,039,255字.内地的判决书语料库共有387份判决书,合计1,076,020字.比较两类语料,有四个主要发现.(一)就法律用语而言,香港的一些法律用语不统一,如香港的法院或法官自称有"本庭","本席","我们","我等","本院","本法院","本上诉庭"共八种之多,内地则统一用"本院"一词.从人称代词的百分率来说,香港的判决书中第一与第二人称代词占22%,内地的第一与第二人称代词占52%.对照Yates(1996)等人的分析,上述百分率说明,香港的判决书比较接近书面语,内地的判决书比较接近口语.(二)就一般用语而言,香港的判决书时见方言词语,而文言词语的使用比内地的判决书为多,内地判决书基本上都使用语体词语.(三)就语法而言,香港的判决书有方言语法,不良的欧化语法也比内地判决书多.(四)香港判决书中,判决理由占总字数50.36%,内地则为28.9%.说明香港判决书对判决理由有比较详细的论证.总之,两地的判决书都表现了庄重的风格.本文的比较研究有助于两地判决书取长补短,进一步走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