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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法律界和物业管理行业一直没有定论.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现状和现实操作情况来看,业主委员会没有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而成立,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没有相应的活动场所,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不应视为法人、其他组织或社会团体等,而仅应定位为无民事主体资格的业主团体的内部组织机构为宜.业主委员会仅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外代表业主团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业主团体,故业主大会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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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业委会法律地位难题新解
来源期刊 住宅与房地产·物业管理版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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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6,(8) 所属期刊栏目 观察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0-42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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