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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两者在地区管辖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为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为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以前,犯罪分子手段单一,一般直接到犯罪地作案,犯罪地容易确定,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移动通信等先进技术成为犯罪的手段,犯罪分子可以实施跨省市、跨地区、跨国的犯罪,因此,就出现对“犯罪地”的不同理解,造成司法机关对于管辖的争议,给诉讼造成障碍,下面,笔者用以下两个实际案例,谈谈在信息时代如何确定刑事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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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信息时代话“管辖”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法院管辖 信息时代 《刑事诉讼法》 刑事案件 犯罪地 犯罪分子 辅助性原则 居住地 被告人 第24条
年,卷(期) 2006,(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0-51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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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祁云顺 5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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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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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法院管辖
信息时代
《刑事诉讼法》
刑事案件
犯罪地
犯罪分子
辅助性原则
居住地
被告人
第24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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