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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本条的理解和适用,各地存在较大差别。有的坚持依法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有的则认为重新办理多此一举,没有实际意义。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由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依法变更为逮捕等其他强制实施。主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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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谈审查起诉阶段应否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 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办理 手续 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案件移送 重新计算
年,卷(期) 2006,(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3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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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宏波 3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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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审查起诉阶段
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办理
手续
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案件移送
重新计算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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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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