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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审计主体独立性方面台湾审计体制为监察型,别具一格。其“宪法”规定:“监察院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审计长应于行政院提出决算后三个月内,依法完成其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于立法院”。审计权被定为监察权之一,而决算的审核对立法部门负责,则表示审计长在台湾当局部门中具有重要地位。审计长任期为六年,可以连任。审计权虽然归属于监察院,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审计受到监察院的完全控制。监察院既无审计长提名权,也无同意权。台湾《审计法》第10条规定,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干涉。因此,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政府审计都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台湾地区政府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监察院设审计部,审计部在直辖市设审计处,在各县市酌设审计室,各审计机关均隶属审计部,接受审计部的领导和监督,分别掌理“各级政府”(含乡镇市公所)及其所属机关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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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台湾审计制度的思考与借鉴
来源期刊 审计文摘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台湾当局 审计制度 垂直领导体制 借鉴 政府审计 审计机关 审核报告 监察院
年,卷(期) 200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0
页数 1页 分类号 F2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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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台湾当局
审计制度
垂直领导体制
借鉴
政府审计
审计机关
审核报告
监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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