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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贵刊2007年第7期刊登的《当事人没有签名的现场笔录可否作为定案的依据?》一文,笔者阅后,不敢苟同。作者在原文中认为,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现场笔录,只要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则该现场笔录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笔者试问,这样的一份笔录在形式上与行政机关单方面出具的伪笔录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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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现场笔录作为定案依据的再认识
来源期刊 城建监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现场笔录 执法人员 行政机关 当事人 签名
年,卷(期) 2007,(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9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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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潜 3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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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现场笔录
执法人员
行政机关
当事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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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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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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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城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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