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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国法学有两大流派,一支以传统的普通法为代表,另一支以制定法为代表。这两个学派之间的差别表面上是基于普通法和制定法之间的对立,但实质上反映的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观:一方是认为法律起源于社会现实、立法者和法官只是在发现或揭示而非创制法律的普通法理论;另一方则是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国王和议会)意志之体现的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经典普通法理论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三个核心词语:习惯、理性和历史。其含义是,普通法是由超出人们记忆之外的习惯经过长久的历史积淀发展而来,它能够得以延续和留存本身就说明它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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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普通法的历史之维
来源期刊 外国法制史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理论 普通法 法律 历史 习惯 法学
年,卷(期) 2008,(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45-446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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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理论
普通法
法律
历史
习惯
法学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外国法制史研究
年刊
大32开
上海市
198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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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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