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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经过三次修改,逐步解决了《公司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修改后新的《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债务不能无主,债权人在无法以原企业法人为追索对象的情况下,可以将原企业法人的投资人,包括主管部门、开办企业、出资各方、股东作为追索对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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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债务不能无主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债务 公司债权人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法》 企业法人 实施过程 公司法人
年,卷(期) 2008,(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3-64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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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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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债务
公司债权人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法》
企业法人
实施过程
公司法人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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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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