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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预告登记制厦法律规足的缺陷 (一)对《物权法》规定的理解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预告登记有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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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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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刍议预告登记制度的缺陷
来源期刊 中国房地产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登记制度 缺陷 物权法 登记机构 不动产 当事人 权利人
年,卷(期) zgfdcb_2008,(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26
页数 3页 分类号 TQ0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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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志敏 38 46 4.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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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登记制度
缺陷
物权法
登记机构
不动产
当事人
权利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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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房地产
旬刊
1001-9138
12-1006/F
大16开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5号
198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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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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