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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法院在认定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时,应予以具体化和类型化,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建立在一个客观上可供检验的构成要件上.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因为其本人是主动给付方,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应当由其承担举证困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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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当得利在给付行为中的认定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 不当得利 被告 给付行为 构成要件 上诉人 合法根据 请求权 原告
年,卷(期) 2009,(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3-75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3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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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
不当得利
被告
给付行为
构成要件
上诉人
合法根据
请求权
原告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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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总下载数(次)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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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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