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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应由以下人员构成:交通活动参与人;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人。在实践当中,交通肇事行为完全有可能由单位来实施,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有以下几种情形:肇事后立即停车报警、抢救伤者和财产,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肇事后委托他人报警,自己忙于抢救伤者和财产,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肇事后忙于抢救伤者和财产,未报警或未委托他人报警,但后来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要分不同情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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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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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两论
来源期刊 陕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犯罪主体 自首
年,卷(期) 2009,(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9-42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4.3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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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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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益明 40 103 6.0 9.0
2 孔鹏 8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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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交通肇事罪
犯罪主体
自首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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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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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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