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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尤溪县)杨为念认为:物权的效力必须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或基础,合同无效导致物权的存在失去基础。《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国家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去购买宅基地,如果某一城镇居民与某一农村居民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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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物权的效力必须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
来源期刊 福建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物权法》 合同的生效 效力 人民政府 法律文书 城镇居民 转让合同 农村居民
年,卷(期) fjfx,(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5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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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物权法》
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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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
法律文书
城镇居民
转让合同
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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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福建法学
季刊
16开
福州市华林路139号屏东大厦4楼
1982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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