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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设一编对担保物权进行规制,对《担保法》的许多内容进行了修正,就实务中担保物权纠纷的处理而言,是具有重大意义的。然而,《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对于《物权法》未作出规定的内容,《担保法》仍有适用的空间。鉴于此,文章只讨论《物权法》第187条与《担保法》第41条之间的变化,着重阐述这一立法变动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价值,以及对担保实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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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区分原则基本价值刍议——兼评《物权法》第187条与《担保法》第41条
来源期刊 企业技术开发:下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区分原则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年,卷(期) 2009,(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56-157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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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覃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15 28 2.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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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原则
负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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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企业技术开发:中旬刊
月刊
1006-8937
43-1172/TB
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路59号
出版文献量(篇)
9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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