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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单位职工盗窃单位财物固然有错,但是小偷的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盗单位对盗窃职工进行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单位应将盗窃职工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对其采取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其构成盗窃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职工盗窃单位财物,以送派出所相威胁私自进行罚款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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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单位职工盗窃私自罚款如何定性
来源期刊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盗窃 行政处罚 敲诈勒索 单位职工
年,卷(期) 2010,(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8,90
页数 分类号 D9
字数 2802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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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孟传香 6 15 2.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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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盗窃
行政处罚
敲诈勒索
单位职工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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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法制与经济(下半月)
月刊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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