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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许多法院援引《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对这种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理由是:《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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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研究
来源期刊 镇江社会科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合同研究 诉讼方式 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 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 诉讼请求 仲裁机构
年,卷(期) 2011,(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7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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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合同研究
诉讼方式
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
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
诉讼请求
仲裁机构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镇江社会科学
季刊
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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