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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我单位有些职工因为缺乏技能,工作单一而工资较低,如果缴纳社保费,那么他们实际获得的工资就更低,有的甚至只能领取最低标准工资,生活压力很大。加上比较年轻,距离退休年龄还很长,尚未形成养老观念,医疗需求也很低,因而不愿意参加社保,不愿意缴纳社保费。经单位多次劝说参加无效,在他们书面向单位提出不参加社保申请后,单位未给他们缴纳社保费。时隔几年后,他们又以单位未给他们缴纳社保费为由提出辞职,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单位给其补缴社保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单位认为,单位是同意并且愿意给他们缴纳社保费的,现在的状况完全是由他们自己造成的,单位并无过错。请问,他们的要求应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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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用人单位未缴社保费是否需要区别主观或非主观过错
来源期刊 中国社会保障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用人单位 社保费 主观过错 标准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责任 生活压力 退休年龄
年,卷(期) 2011,(7) 所属期刊栏目 权益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7-67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42.61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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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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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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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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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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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社会保障
月刊
1008-4304
11-4024/F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大厦B座2层
199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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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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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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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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