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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本来就是小概率事件,偶尔违法也不一定就会发生事故。即使违法,也不能立即处罚,还有一次改正的机会。"这是一些安监人员在企业检查时听到的声音。"一次改正的机会"即《安全生产法》中诸如"……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为此,上海市总工会在2011年上海"两会"上递交1份提案,建议取消《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中"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作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企业保留弥补的机会,但是否也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更多可能?如果检查时发现隐患就立即处罚,是不是又过于严厉?本刊围绕此话题邀请专家和安全监管人员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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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从“限期整改”到“立即处罚”——“限期改正”不可取消
来源期刊 现代职业安全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行政处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法》 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 小概率事件 管理职责 安全监管
年,卷(期) 2011,(6) 所属期刊栏目 思考发现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3-84
页数 分类号 X921.251
字数 2160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671-4156.2011.0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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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行政处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法》
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
小概率事件
管理职责
安全监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现代职业安全
月刊
1671-4156
11-4751/N
大16开
北京朝阳区北苑路172号欧陆大厦B座9层
82-935
200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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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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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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