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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售楼部的情况,应自开始使用售楼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作为自用的售楼部,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其售楼部房产原值的70%作为房产税应纳税所得额,再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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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将自己开发的门面房作为售楼部是否缴纳房产税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房产税暂行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 售楼部 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规定
年,卷(期) ns_2011,(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3-43
页数 1页 分类号 F29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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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大昱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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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房产税暂行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
售楼部
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规定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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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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