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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针对当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他人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损害在先使用人权益现象而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保护在先权利和制止恶意抢注[1].该规定在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商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恶意抢注商标案件不断增加,且呈蔓延之势,案情也复杂多样,为案件审理增加了难度.如何提高上述规定的适用效果,解决实际问题,值得研究、探讨.因上述规定内涵丰富,限于篇幅,本文仅就案件审理适用上述规定时较常遇到的在先商号权主张主体适格问题、商号权保护范围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认定问题,结合相关商标案件[2]审理实践作一简单梳理和介绍,并提出相应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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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相关商标案件审理的启示
来源期刊 中华商标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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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2,(9) 所属期刊栏目 商标实务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7-52
页数 6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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